律师表示,需符合一定条件,建议拍卖房屋租赁权
“我赢了官司,但被告却失踪当起了‘老赖’。后来,法院查封了被告的房子,却迟迟不拍卖,我该怎么办?”近日,灵璧县大庙乡沟崖村村民袁先生通过新闻热线(0551-65183230)向记者咨询。
袁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当地经营兽药饲料生意,2013年时,灵璧县冯庙镇农民王玲(化名)让他代为垫付5万余元饲料款,但迟迟没有还款。2017年,他将王玲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但胜诉之后,王玲却失踪了。“法院也找不到她,听说她欠很多人钱。”袁先生介绍,灵璧县法院后来查封了王玲位于冯庙镇某村的房屋,“但却一直没有拍卖,无法偿还我的货款。”
袁先生表示,王玲的这处房屋位于集镇附近,地理位置很好,也不是王玲的唯一住房,因此可以拍卖。“按照行情,她这套房子至少能卖20万。”袁先生希望当地法院早日完成拍卖,好让他拿到欠款。
针对袁先生的反映,记者联系了灵璧县法院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证实,王玲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被限制了高消费,但本人却失去了联系,为此法院查封了这套非唯一住房。
“但是,这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并不是商品房,所以能否被拍卖,要等上级部门研究。”这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针对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农房的拍卖,尚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
法律顾问韩宝告诉记者,在此类案件执行中,如果农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生活必需住房,那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韩宝介绍,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这就是说,如果法院得到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明确了这套房屋产权清晰,可以过户,那么是可以将房屋拍卖的。”韩宝表示,但由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因此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才有资格参与竞买,而且参与竞买人本身还必须符合申请农村建房的条件。
就这一现象,韩宝建议,如果实在难以执行农房,对于那些地理位置较好的房屋,可考虑拍卖房屋租赁权,用租金收入清偿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