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土地流转前应认真考察对方实力
蒙城县王集乡杨沟村的近1500亩土地在去年10月被统一流转给了一家公司种蔬菜。按照合同约定,今年6月30日是这家公司首次支付土地流转租金的日子,但如今1个多月过去了,当地村民却迟迟没有拿到分文租金。
8月14日,当地村民邸先生向记者介绍,去年,村委会和这家山东的公司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达成了流转协议,协议期限为10年。双方约定,每年的6月30日和10月30日,土地流入方要分两次付清全年地租。 “但没想到第一年第一次支付租金,对方就违约了。 ”邸先生说,这1500亩土地是当地8个村民组六七百口人的口粮田,大家都指望着土地吃饭,“才第一年流转,就赖我们的钱,以后还不知道会怎样。 ”邸先生表示,由于流转合同是由村里出面和对方签订的,村民们对此束手无策,只能干着急。
8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杨沟村村支书魏俊国。他告诉记者,邸先生反映基本属实,村里目前和镇里正在和对方公司协调此事。
“目前,我们和乡里都找到了这家公司,要求对方早日支付租金,对方也答应会尽快筹资解决问题。 ”魏俊国说,由于拖欠租金属于违约行为,他们也会考虑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山东公司是由当地一位熟人介绍到杨沟村的,并无在蒙城其他地方投资的先例。 “我们当时没去对方公司实地考察,也不太清楚其真实实力。 ”魏俊国坦承,第一年就被拖欠租金造成村里很被动,他们也反思了很多。
近年来,关于土地流转中流转大户违约、毁约、弃耕抛荒的现象,曾报道过多次。有法律问题专家指出,除了要依照《合同法》规定对违约一方进行事后追责外,从制度上进行事前规范更为重要。
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的陆厚超律师认为,在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考察流转投资方的实际经营能力,尽可能筛除那些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甚至单纯想套取国家补贴的企业或个人。
律师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由承包大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当其违反约定停止经营,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无力支付租金,导致土地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启用保证金支付租金。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