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决策风险评估提质增效深入学习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
发布时间:2020-09-22 18:56:09  消息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第713号令,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其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条例》明确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 

    《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cjd/202007/t20200707_3901856.html
收藏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