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19:11:24  消息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闽农综〔2020〕74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省委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闽农规〔2020〕1号)(下称《评定及监测办法》)精神,决定开展2020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2015—2016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评定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县农业农村局汇总。

  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没有成立联席会议的须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3.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将按行业进行分类后的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单位意见。

  5.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结合是否符合行业政策,有无存在经营违法、环保违法、失信等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省农业农村厅将专家评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会议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联文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三)评定数量和推荐名额

  2020年全省拟评定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以上,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推荐申报,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推荐申报数量(个)

  其中:

  农业(含农机、海洋渔业)

  林 业

  供销

  福州市

  5

  2

  0

  3

  厦门市

  3

  2

  0

  1

  莆田市

  5

  4

  0

  1

  三明市

  28

  18

  5

  5

  泉州市

  25

  17

  4

  4

  漳州市

  8

  4

  0

  4

  南平市

  30

  14

  6

  10

  宁德市

  20

  14

  3

  3

  龙岩市

  25

  17

  0

  8

  平潭综合实验区

  2

  1

  0

  1

  合计

  151

  93

  18

  40

  各设区市分配到县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农业类合作社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粮食类和农机服务型合作社。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林业、渔业类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无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的说明函);

  (6)征信报告(加盖人民银行公章);

  (7)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8)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复印件),联合社需提供成员合作社的省级示范社文件(复印件);

  (9)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复印件);

  (10)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农业类合作社一式3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非农业类合作社4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于2020年9月9日前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二、省级示范社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15年和2016年由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评定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和合作社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同时抄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参加监测评价的省级示范社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3.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

  5.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分析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形成监测评价报告,并提交省联席会议审定;

  6.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省联席会议审定合格的省级示范社名单。

  (三)监测提交材料

  各设区市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于2020年9月9日前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

  2.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

  4.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抓紧抓好本地区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称号,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地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郑 佳; 电话:0591-87856097;

  电子信箱:25572249@qq.com

   

  附件:1.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格式)

      2.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汇总表

      3.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4.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nyyw/202007/t20200701_5313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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