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提高扶贫项目实施的效益,切实解决扶贫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近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扶办〔2018〕7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2018年4月10日至11日,国扶办综合司在安徽省六安市举办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培训班,我厅高度重视,派员参加培训。根据国扶办通知精神和培训班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强化扶贫资金全过程监管,预防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保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坚持扶贫宗旨、坚持聚焦精准、坚持群众参与、坚持动态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三、项目库建设内容程序
入库的项目应符合扶贫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项目。
(一)编制内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编报程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要求,项目库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市备案。跨村、跨乡镇、跨县项目分别由乡镇、县、市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
四、项目库建设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公告范围
项目库内的项目都要纳入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实行全过程公开。项目入库前要“三公示一公告”:村级申报项目,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后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本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后公示。县级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便可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其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
村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时间进度、受益对象、群众参与等,公示地点是村务公开栏,并将纸质公示材料送达村民小组。
乡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公示地点是乡镇政务公开栏,并书面通知项目村审核结果。
县公示公告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公告渠道是县级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
(三)公示公告时间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档案管理
各级项目公示公告都要做到留痕、可查、可追责。特别是到村到户项目的公示公告,除了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外,还要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存档内容应包括公示公告相关文件、张贴或印发的文本、召开会议记录、现场图片、群众反馈和处理情况等。村级公示公告档案要实行单独管理,面向群众公开、随时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