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19:43:02  消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兵农(党)发〔2016〕4号

  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六届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兵团六届纪委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现将《兵团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农业局党组

  2016年4月1日

  兵团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兵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农业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自治区、兵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共同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履行监督责任;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各负其责,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支持和参与。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局党的建设和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紧密结合,一起安排,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第七条 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八条 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领导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兵团党委和兵团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组织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把好资格关、程序关、廉政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兵团精神,树立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采取有效措施,注重日常动态监管,加大作风问题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四风”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要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下列领导职责:

  (一)加强研究部署。根据兵团党委、兵团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研究和具体部署农业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专题调研,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其他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状况。

  (二)高度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按要求组织开展党组中心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亲自讲廉政党课。

  (三)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经常与班子成员交流、谈心,坚持抓早抓小,定期开展廉政约谈、提醒谈话,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诫免谈话和严肃查处,督促班子成员及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加强督导检查。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组织领导班子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和民主生活会,领导和参与农业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自评,全面掌握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带头执行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自觉接受监督;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当好标杆做好示范。

  第十条 农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下列领导职责:

  (一)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领域及其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加强对分管处(室、局)和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三)落实处(室、局)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处(室、局)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结合职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确保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要经常向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取得支持和指导。

  (四)加强自律和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关注和掌握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通过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和经常性的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预防和杜绝各自管理范围内单位和人员不廉洁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对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兵团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农业局实际,向党组提出反腐倡廉工作建议;协助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兵团党委、兵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和兵团党委、局党组有关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纪律规定执行落实,预防和杜绝违纪违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廉政教育。积极协助党组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强化监督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党组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文件时,应主动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人事应同步征求纪检组的意见。

  (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确保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第三章  责任实施和考核

  第十二条 农业局党组全面领导农业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主要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局纪检组协助局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监察处具体承办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制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须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并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检查制度。农业局纪检组协助局党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处(室、局)、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考核。考核工作由局监察处会同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上报。

  第十六条 农业局党组每年专题将本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兵团党委和兵团纪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农业局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或分管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和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和领导不力,致使分管责任范围的单位、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j.xjbt.gov.cn/c/2016-04-01/30546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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