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为做好本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各涉农区实施。
(二)补贴对象。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资金来源。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从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
(四)补贴种类。我市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脱粒机、铡草机、卷帘机和微耕机。
(五)报废条件。申请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提供凭证,并作出书面承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机主可自愿申请办理报废补贴:1.达到报废年限的;2.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的;3.损毁严重、无法维修或维修接近重置价格的;4.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六)补贴标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玉米脱粒机、铡草机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卷帘机和微耕机使用市财政资金。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七)补贴农业机械数量和资金额度。各区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应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且卷帘机、微耕机报废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10%。
(八)回收拆解企业。我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自愿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市农业农村委向社会公布承担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拆解的企业名单。
(九)操作程序。
1.信息登记。各区农业农村委应主动公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2.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对机主和拟报废农业机械信息(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无误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3.拆解销毁。回收拆解企业应于回收旧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4.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行驶证、号牌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5.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明和机主银行账户信息,到所在区农业农村委申请补贴。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政策文件: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