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全省农村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为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湖南新篇章贡献“三农”力量。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条做好全省农村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把党管农村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坚持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全省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省委领导全省农村工作,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七条省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负责,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省政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其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
实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由组长召集召开,研究推进乡村振兴及“三农”日常工作,审议重要涉农文件。各有关部门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涉农政策文件,上会前应当报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提请专题会议研究。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实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制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就年度工作或者阶段性专项重点工作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市州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市州委书记应当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农村工作,抓好规划布局、统筹调度、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统筹谋划“三农”改革发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三农”重大问题,狠抓重点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级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带头履职尽责,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抓好农村各项政策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建立农村工作任务落实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党委确定的农村工作任务,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农村工作重点任务台账,抓好督查督办,推动任务落实。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精细农业,打造农业“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升级版,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和暴力恐怖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湖湘优秀文化,增加乡村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广泛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担当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责任,统筹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突出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引导。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注重选拔年轻党员担任建制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委员。落实村“两委”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治力度。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加大“三农”干部的培养力度,把到农村一线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进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注重提升县委书记抓“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建立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择优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落实芙蓉人才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创新创业和农村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进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健全城乡融合体制机制,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制度,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湖湘特色、地域特点和传统保护,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健全和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各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