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实施种子储备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类别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相关规定,我市自1997年实施种子储备,每年储备一定数量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有力保障了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2009年,原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津农种〔2009〕8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市级种子储备各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实施种子储备23年来,我市农业生产形势发生了显著变化,农作物播种面积大幅减少,种植结构持续优化,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供种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种子供需形势发生根本性改变,粮食、蔬菜和经济作物种子品种丰富、数量充足,农业用种形势安全稳定。为适应形势变化,科学合理实施种子储备,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后,改为分章表述,由原来13条修订为六章25条,分别对储备管理主体、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储备费用拨付与使用、储备种子调用、监督与管理和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修订后层次更加清晰,储备指标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加规范。
《办法》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本着“救灾为主、兼顾备荒,能救尽救、保障适度”的原则,调整了储备种子种类和数量,由过去单一储备杂交玉米种子调整为杂交玉米和蔬菜两类种子,储备数量由过去90万公斤调减为51万公斤,可满足30万亩农作物救灾用种,可救灾面积为全市农作物年总播种面积的5%。二是将储备期的起止时间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这样调整,便于承储单位生产、收储合格种子,妥善协调招标时间和储备时间的关系。三是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储备单位。四是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储备种子调用定价方式和费用支付主体调整为:调用价格不得高于储备合同约定的价格,具体由调入方和承储方商定,调用费由调入方承担。
政策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