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18 10:52:44  消息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养护长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生态资源环境,推进我市长江禁捕工作进程,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的制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要求

  2018年10月,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2019年,农业农业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了“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2020年,农业农业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其中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二)我市长江及其他内陆水域工作情况

  我市实施长江渔船退捕起步较早,2004年起先后将渔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中央提出长江大保护和十年禁捕要求后,2018年起实施全面退捕禁捕,提前两年实现全域退捕。2020年,按照中央认定标准,精准建档立卡,核定退捕渔船192艘,退捕渔民194名。目前退捕工作已实现“5个百分百”,即渔船捕捞许可证100%回收、退捕渔船100%拆解、捕捞网具100%回收销毁、退捕渔民100%纳入社保保障、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实现100%就业,率先、高质量完成中央交给上海的退捕任务。同时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生态资源养护管理要求也逐步提升,渔政、公安、水务各部门联勤联动机制也逐步完善,原《关于调整本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已失效,禁渔管理制度急需通过正式通告予以明确。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精神,此次以通告形式,进一步明确我市长江口、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捕范围、时间和相关要求,推进我市长江禁捕工作进程,为下一步管理和水上长效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二、制定情况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其中明确了“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具体经纬度界限范围。为方便制度贯彻落实、提升水上一线管控效能,经商市水务局,我市沿江沿海地区沿岸海塘、水闸为全覆盖状态,故以海塘、水闸为长江水域与内陆水域界线;经商上海海事局,结合原《关于调整本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沪水产办〔2005〕008号),以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为黄浦江和长江水域界线。

  在通告草拟过程中,我委对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作了进一步梳理,重点研究了禁捕时间、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实际管理情况,综合考量了长江、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界线、水上执法监管、保护区管理职能、禁用捕捞作业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组织了法规处、渔业处以及9个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市水产研究所参与研究起草,最终形成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禁渔区

  1. 长江口水域:包括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2. 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范围沿岸两侧防汛墙内(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2)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二)禁渔期

  1. 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2. 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三)禁止类型

  1. 长江口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 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

  长江口、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督、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zcjd/20210210/59f4521fcb2243a4b7e19e50629ef5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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