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闽农规〔2020〕1号)文件要求,2021年度继续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省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
二、2021年省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1.符合《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县级农业农村局汇总。
2.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没有成立联席会议的须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将按行业进行分类后的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单位意见。
5.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结合是否符合行业政策,有无存在经营违法、环保违法、失信等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省农业农村厅将专家评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会议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联文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三、2017-2018年度省级示范社监测程序
1.2017-2018年度省级示范社将相关材料报送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同时抄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参加监测评价的省级示范社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
5.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分析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形成监测评价报告,并提交省联席会议审定;
6.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省联席会议审定合格的省级示范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