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9 09:06:47  消息来源: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邯农通〔2020〕11号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资打假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邯郸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冀南新区农办、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资打假的数据统计、信息上报、案件信息公开、典型案件公布等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其他月份在23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对口单位报送打侵打假暨农资市场监管统计表和大要案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吝晓斌 王新红 联系电话:8016692

  电子邮箱:hdsnyzfzd@163.com

   附件:1.邯郸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方案》

  2.打侵打假暨农资市场监管统计表

  3.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

  4.邯郸市农资打假工作信息联系表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5日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要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农资打假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冠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明字〔2020〕第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不误农时抓好春耕备耕的通知》(农明字〔2020〕第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以及邯郸市农业农村局、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等有关精神,从2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坚持把农产品稳产保供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大事要事来抓。针对疫情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农资打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安排部署,精准施策管控,把控工作节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资市场秩序规范运营,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农业生产和推进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二、整治重点

  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影响,在特殊时期,要采取超常规手段,创新打假工作方式,综合运用视频、电话、微信、网络等监管方法,加大“互联网”新业态经营销售假劣农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种子侵权假冒、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生产经营禁用农兽药和假劣农兽药、饲料和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严防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让农民放心购买,放心使用。重点围绕以下农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一)种子。加强对市场监管发现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乡村经销店的检查。注重种子加工、包装和销售等环节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

  (二)肥料。重点查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行为。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加大抽查批次和监管力度,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农药。根据当前农药用药特点,以蔬菜、小麦、果树用农药产品为主要对象,重点检查是否非法生产经营农药,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禁用农药,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和标签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打击在生产和畜禽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加强对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加大对饲料中非法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查处力度。

  (五)兽药。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销售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从重处罚擅自改变产品组方、违法添加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

  (六)农机具。重点查处伪造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擅自改变参数性能,以及标志使用不规范、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严厉查处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渔业。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品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情况的检查。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内部合作。疫情防控期间,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借助农资打假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内部力量,完善执法机构、行业管理和技术支撑单位的分工合作。三是加强省际区域执法协作。利用跨省区域性协作机制,加强我市与周边省市农业部门沟通,强化农资打假协调工作,发挥晋冀鲁豫省际区域农业执法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区域协作联动。

  (三)检打联动,加大案件查处。积极发掘、拓展农资案件线索,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和方式。坚持检打联动,综合运用监督抽检结果。对巡查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挂牌督办、联合办案、限期结案。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全面予以公开。

  (四)加强农资监管。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在抓好企业、实体经营店等监管的同时,围绕农资市场和重点短缺品种供需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追溯源头,并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对现存的高毒农药品种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五)公布举报电话,加强普法宣传和服务指导。积极开展“抗疫情·解农困”行动,疏通农资运输进村道路。研究疫情防控对农资供应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从正规渠道订购农资。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辨别真假农资、科学规范使用农资的相关知识,督促生产者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充分发挥“12316”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六)建立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公示、失信惩戒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切实净化农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七)抓好农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农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八)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整合组建市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理念,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作风纪律整治,严格执行 “八项规定”和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改善农资执法装备和条件,配备农业执法通、执法记录仪、执法服装,保障执法车辆,提升我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整体建设水平。

  (九)增强防护意识。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备,确保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人身绝对安全。切实强化执法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优化公共卫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定期清毒通风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秩序良好、质量安全可靠。

  

  



原文链接:http://nyncj.hd.gov.cn/cont_html/zhan/2020-09-22/4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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