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3 10:42:51  消息来源: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号特别是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意见》。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实施意见》(初稿),后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至4月初,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书面征求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分别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6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县、5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2020年4月9日和4月26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先后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5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要求。市县政府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报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部门联审→乡镇审批。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市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共有6种情形不予批准。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设区市申请办理。

  四是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县级政府组织制定审批办事指南,乡镇政府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和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乡镇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现场勘查。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级政府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管理。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农户建房过程中、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监管。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县级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乡镇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

  五是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分别对设区市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进行区分。二是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两个部门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的职责进行区分,强调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推进管理重心下沉。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着眼压实基层属地责任,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对市、县、乡三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加强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四是严肃工作纪律。明确把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强调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为更好地服务基层,文件增加了2个附件,分别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宣传挂图。


原文链接:http://xxgk.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141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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