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出台11条新政促进经济稳增长 开出百万元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18 18:16:14  消息来源:农视网  作者:佚名

  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11条“真金白银”新措施,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恢复经济平稳运行,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等,给予新贷款额50%的贷款贴息;市属国有景区自恢复开放日起至2020年年底,门票一律优惠50%;对10大“夜购”示范商圈、10条“步行街”等业态升级成本给予资金补贴;对新引进国际品牌在哈市注册法人单位的全球首店等,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大补贴力度

  (一)支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技改项目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的贷款,给予2020年新贷款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至2020年年底,单户企业最高贴息200万元。对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开展文旅活动。市属国有景区自恢复开放日起至2020年年底,门票一律优惠50%。对组织外地旅行团来哈的旅行社,按在哈停留过夜游客每名每天最高5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对组织大型文旅活动企业,按实际投入成本的20%给予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发展“夜经济”。对10大“夜购”示范商圈、10条“步行街”、10大特色商品集散地、10条特色夜间美食示范街、10处特色餐饮夜市、10处特色夜间文化娱乐场所等业态升级、硬件改造、促销让利、用电用工的成本给予资金补贴;对新引进免税店等潮流业态龙头企业、新开24小时便利店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发展商业“首店经济”。对新引进国际品牌在哈市注册法人单位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国内首店,且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进口国外名优特类食品产品企业。对在哈新设立进口国外名优特食品、产品消费体验展销中心(店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店铺12个月租金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生产上述食品、产品且2020年在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额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其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下至10万元、10万元以下等4个档次新增(含展期)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30%、50%和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稳岗就业

  (七)加大双创平台稳岗支持力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涉农创新创业平台等4类“双创”平台,给予10万元至500万元投资补助、运营及提档升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就业增岗支持力度。对经在哈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输送我市求职者到省外实现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服务保障

  (九)支持开展消费活动。充分利用周末、小长假、黄金周假期等消费集中时段,在指定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在上述消费场所开展地方品牌、特色产品促销等特色的消费活动,免除商户摊位费、免除商户和消费者政府投资停车场停车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向中标供应商预付30%以上合同价款,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市政府委托开展的科技创新类产品,通过市级科技计划立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一)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所属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费用减免5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除另行规定外,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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