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20〕296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农药生产、经营和安全使用对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药行为,保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和《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相关部署,我厅决定开展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工作组织
本次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农产品质量监督与品牌培育处和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配合。其中: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抽样、产品与结果确认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负责协调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做好专项样品的抽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不合格农药产品立案查处,以及不合格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核验等工作。
二、抽查内容、数量及检测项目
(一)生物农药违规添加化学农药成分专项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从全省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苦参碱、枯草芽孢杆菌、苏云金杆菌、印楝素等生物农药60批次。参照NY/T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化学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二)灭生性除草剂违规添加百草枯专项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从全省农药市场随机抽检敌草快水剂、草甘膦水剂和草铵膦水剂等灭生性除草剂60批次。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GB/T19308-2003《百草枯水剂》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三)四川省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从四川省内农药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80批次。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三、抽查对象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对象包括四川省内农药生产企业、各级农药经营单位。生物农药违规添加化学农药成分专项监督抽查和灭生性除草剂违规添加百草枯专项监督抽查以县(市、区)农药经营门店为重点抽查对象,其中乡镇农药经营门店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总抽样量的40%。四川省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以省内农药生产企业为抽查对象,其中对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18-2019年农药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中标称企业为四川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相应的不合格产品列为必抽样品。
四、抽样安排
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抽样时间4月-8月。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四川省农药检定所与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农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抽样时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农药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数量。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名称、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登记证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批号、进销存情况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四)封样数量。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是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每个样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样品运输。样品抽好后,抽样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送检。
六、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提交相关证据。
(二)样品检测。所有样品由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检验检测。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
3.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七、结果确认及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给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异议请求,并说明异议理由。四川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查单位封好的留存样品进行,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者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州)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核验。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农药监督抽查是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落实责任到部门,安排得力人员协助开展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依法依规,检打联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地开展本次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确保监督抽查公开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要坚持问题导向,农药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强化协作,检打结合。省市之间、市州之间要相互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
(三)及时反馈,信息互通。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立案查处,并按时报送辖区内立案查处情况,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和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结果处理情况应包括不合格农药产品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不合格企业整改核验情况。
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联系人:张辉、刘金丹;联系电话:028-85505452;E-mail:scnj@vip.163.com
四川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罗瑞、万莉;联系电话:028-85505215;E-mail:scnys@sina.com
附件:1.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2.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