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18:27:32  消息来源: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9〕23号)要求,现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任务

  省级安排监督抽查任务3900批次,其中叶菜类300批次,茄果类250批次,豆类100批次,芹菜150批次,韭菜100批次,草莓100批次,杨梅、葡萄、枇杷等水果500批次,猪肉95批次,猪肝95批次,牛肉70批次,羊肉30批次,猪尿150批次,禽肉200批次,禽蛋310批次,蜂蜜50批次,“三品一标”水产品300批次,淡水养殖鱼310批次,淡水养殖虾250批次,龟鳖、蛙类240批次,淡水养殖蟹100批次,海捕虾蟹200批次。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单位。当地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以下统称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抽样,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承检机构应给予抽样单位必要的抽样技术指导,共同做好样品交接,确保样品完好无损。

  (二)抽样品种、时间、地点和抽样量。抽取的样品应是收获待上市的主导产品,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抽样方法。蔬菜和水果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畜禽产品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水产品按照《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

  (四)抽样环节和抽样主体。

  1.芹菜、韭菜等蔬菜和杨梅、猕猴桃等水果。从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定规模生产者等种植基地抽取,同一生产主体同一种产品限抽1批次。

  2.畜禽产品。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从屠宰场(厂)抽取,同一产地来源限抽1批次。禽肉、禽蛋、猪尿从养殖场抽取,同一生产主体同一种产品限抽1批次。

  3.蜂蜜。蜂蜜从养殖场抽取,同一生产主体限抽1批次。

  4.水产品。从水产品养殖场(“三品一标”名单另行发送)抽取,同一主体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批次,同一池(塘)或网箱限抽1批次。

  2019年省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今年必抽对象,名单另行发送。

  (五)抽样程序。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及判定依据等见附件2-4,监督抽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对于水产品“三品一标”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及判定依据按照对应的食品标准的安全性指标规定执行。

  四、结果报送及复检

  承检机构要及时做好样品检测,并将结果汇总表(含抽样主体名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总结分析报告按时报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且通过指定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抽检相关信息和数据。上报时间和承检机构信息见附件5。

  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要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通报被检单位,并告知被检单位对不合格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认同检测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监督抽查以问题为导向,对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二)各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监督抽查和“双随机”要求开展抽样工作,严格抽样程序,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单位,经法定程序后作不合格处理。

  (三)承检机构要主动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沟通,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并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科学指导抽样单位,按照产品的生产周期及时采样,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监督抽查任务。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将对监督抽查情况予以公告。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 王平、李健,电话:0571-86757257、0571-8675725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郭璟,电话:0571-86757537;

  浙江省渔业执法总队缪明,电话:0571-88007163。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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