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一个显著特点:
很多业主企业按照工程的节点发放,而不是按月发放的,这个时间差就导致施工企业给农民工发工资存在很多困难。
工程款(含人工费)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是实践中存在的事情。为此,《条例》作出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这样的话,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地解决不同频的问题。
《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用账户制度。
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
《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如何确保工资按时并足额发放,对拖欠行为如何追责,农民工如何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无法追讨欠薪,是《条例》自征求意见至确定发布以来,较受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
逾期不支付将加付50%以上赔偿金
农民工在全社会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打工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用人单位需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对于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被欠薪时无法取证的难点,《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解决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