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情违法又失信
发布时间:2020-04-02 19:08:49  消息来源:中原三农网  作者:佚名

  3月11日,郑州新增确诊一例新冠肺炎病例,当事人郭某因隐瞒疫情被立案调查。这种隐瞒疫情的行为,不仅干扰和影响了疫情防控,也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失信行为。

  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等首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近日来,山东潍坊、江苏无锡、浙江义乌、江西赣州等地曝出部分人谎报、瞒报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离、观察的案例,我省也有类似的案例见诸报端,这些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同时,各地也将隐瞒疫情病情纳入了失信管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取惩戒措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紧急立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个人如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如实报告疫情接触史、旅行史,积极采取隔离措施,不仅是对自己、家人负责,更是对全社会负责。刻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旅行史,既是涉嫌违反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对失信行为就要出重拳、下猛药,实施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及信用惩戒等,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让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众人的警钟。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才能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道德基础,也才能积聚起社会道德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康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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