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有了硬核新规
发布时间:2020-05-12 18:08:27  消息来源:三农网  作者:佚名

  干完了活儿,却遭遇用人单位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工资发放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时缺少维权证据怎么办?

  工程层层分包,讨要工资遇到推诿扯皮怎么办?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了法律武器,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向实物抵薪说不

  我们出门打工,人生地不熟的,最怕遇到恶意拖欠工资的老板,开工前明明谈好了工钱,等你把活儿干完了他又不认账了。5月7日,在西安市长安区一个建筑工地,来自渭南农村、在外务工近30年的张建柱告诉记者,他春节后就注意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可是盼了多年的好政策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农民工来说,只有把工资装进口袋里、存进银行卡里,才算是劳作的辛苦没有白费。令他们非常反感的是,一些企业会以实物等形式替代工资发放。

  虽然我没有遇到过,但是我听说过有企业不好好给工人结算工资,而是拿库存的积压产品代替的情况,也在网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张建柱告诉记者,对于这些用来抵薪的东西,农民工没有渠道进行销售,很难换成现金,一些农民工只能以很低的价格进行贱卖,实际上拿到手的钱并不多,等于很多苦就白下了。

  《条例》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我们今后执法的尚方宝剑了。陕西省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中心监察员李东告诉记者,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但在劳动监察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发现存在类似问题。《条例》重申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会起到警醒的作用,他们知道如果以实物抵薪会有相应的惩处,也就会自我约束了。李东说。

2 实名制管理从源头保障

  除了不允许用人单位实物抵薪,《条例》还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实名制管理是一个源头性的管理制度,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一系列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既能提升用人单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又能帮助农民工保留务工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陕西省铜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王成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农民工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遭遇欠薪时缺少证据,陷入维权困境。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将使此类情况得到改观。

  5月7日,记者在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访时了解到,该公司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落实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每名农民工进入公司,都会进行实名制登记,签订用工合同。

  公司开设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保劳务费用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每月直接由企业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上。在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铜川市中心血站迁建项目工地,项目管理人员全宏轩告诉记者。去年12月起在该项目工地务工的水电工张海棠证实了这样的说法,他说:只有这样,人心里才踏实。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无疑会建立起很好的信誉,当用人单位需要用工时,永远不会缺劳动力。这也为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王成说。

  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也意味着工作的便利。王成表示:基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我们能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欠薪隐患。

3 工程建设领域有了防火墙?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专门在第四章设立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起了牢固的防火墙。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公益律师孙蓉认为,《条例》中的这些具体内容,都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频发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层层转包等问题。就拿层层转包来说,由包工头招用农民工情况比较普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直接管理工人,也常常未尽到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

  《条例》从资金来源、用工管理等源头性问题出发,规范和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责任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加重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比如要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负有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这些规定旨在有效解决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的问题,将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积极作用。孙蓉说。

  那么,如果有个别用人单位明知故犯怎么办?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等都应行动起来,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真正把《条例》贯彻落实好,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好。对于农民工来说,也应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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