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商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了详细规范,初步构建起权责明确、途径通畅、磋商有序、依法赔偿的磋商机制。
特点鲜明。一是明确定性,《办法》把磋商性质定性为民事磋商,按照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磋商赔偿细节,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在磋商民事赔偿时,同时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谨科学,磋商引入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的鉴定评损、磋商答疑、赔后评估,以严谨科学的标准搭建起公平公正的磋商基础;三是法律保障,赔偿权利义务人磋商达成协议后,限时在当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引入司法约束,保障赔偿协议按时达标完成;四是流程规范,《办法》对磋商各环节步骤有详细明确的时间、内容、要求规范,督促权利义务人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权责明晰。《办法》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义务人的权利责任,对权利人在赔偿磋商环节的工作程序、法规运用、赔偿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同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磋商达成协议,严格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修复标准,履行赔偿义务,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
监督公开。《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鉴定评估机构跟进评估并出具报告,权利人及时向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同时邀请鉴定评估机构、社会环境污染防治专家、法律专家及依法成立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参与磋商会议;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应及时将生态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扩大生态环保影响力。
《办法》的印发和推动,旨在提高开展损害案件办理的可操作性,是商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开的一大步,将对商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