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供给结构 重塑产业生态
发布时间:2020-05-18 18:12:59  消息来源:河北新农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农产品电商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由于疫情原因,农产品电商对保障食品供应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其发展符合经济规律发展的要求,未来仍有光明前景。

    农产品电商发展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城市批发零售业尽管在法律上是开放的,但因为商业活动的区域性以及政府对仓储等商业设施布局的规划要求,使城市商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伴随这种垄断性的是商业设施拥有人对产业链价值增值的分割,使产品零售价格提高。电商系统在物品流转中也需要分拣设施,但因为快递企业不需要商品库存,所以设施投资要小得多。这种新的商业业态不仅节约了资金,还冲击了传统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垄断,导致最终销售价格较之传统业态有所下降,使农户能更多分享农业产业链上的价值增值。

    农产品电商发展促进了我国农业区域分工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大型流通商对农产品的采购一般具有最低规模的要求,这导致流通与生产之间相互影响,使农业生产的区域特色越来越突出。这种机制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率。在封闭性较强的区域,历史上就形成了产品集中度弱的生产布局,难以吸引全国性大型流通商前去采购农产品。农产品电商的最低采购规模要求明显低于传统业态,并且一开始就可能使地方小宗农产品进入全国消费市场。假以时日,借助电商平台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这种本来封闭性强的区域也会扩大开放,使农产品生产的集中度获得提高。例如,从拼多多推进“多多农园”建设的工作看,电商的这种以流通促生产的模式所产生的效果比较明显。从农园建设之初到现在,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农产品品类的集中度在提高,优势产品扩大规模的势头已经显现,经过培训的农户开始转变为专业化的农业经营者。

    农产品电商发展增强了疫情之下的食品供应保障能力。农产品网购平台的兴起,并伴随适应网购的运销体系的建立,形成了一种新的“消费权利”配置关系。美国经济学家曾经把现代商业中“生产者主权”替代“消费者主权”看作一种弊害,而电商的兴起对于平衡这种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大幅降低了搜寻成本,在市场关系中提高了话语权。这种“我消费什么,我说了算”所产生的心理安全,要好于“商人出卖什么,我消费什么”的情形。特别是在疫病威胁的情况下,农产品网购更有利于减少疾病传染的机会,由此增加了食品供应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产品电商的兴起,优化了政府应对疫情的政策运行环境。疫病暴发是一个公共安全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公私事务边界”发生变化。如果市场中存在组织程度较高的资源分配机制,就会提高社会对疫情的承受能力。电商的兴起极大地丰富了农产品供应主体,使小农户也能进入全国性市场,以促成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扩大。在疫情暴发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对食品价格变动进行干预,而是多渠道鼓励电商平台扩大服务范围,从而使全社会食品供应的稳定成为全国抗击疫病的“压舱石”。

    对于农产品网络流通平台这个新生事物,既要看到它的发展机遇,也要看到它所面临的挑战。我国现有数百家比较活跃的农产品电商,将来有可能走向分化,一部分电商将向线下纵深发展,针对某项大宗产品的全产业链经营,形成装备先进网络技术的集生产示范、流通、加工和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农业专业集团;还有少部分会转变为涉及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大宗农产品国际贸易、农产品流通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农业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大型农业经济综合服务商。这个转变的成功,意味着我国农业经济的结构与组织形态将跃上一个新台阶。政府可以密切关注农产品电商的发展,为农产品电商企业转型提供支持。电商企业也应在加强企业管理、解决现实难题的同时,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要求的战略计划,在发展中实现组织创新。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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