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9-22 18:45:07  消息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

  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农委〔2020〕11号)要求, 从2020年5月起,天津市范围内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开具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主体以及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列入试行范围;小农户参与试行。

  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内容和样式——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可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在放心农产品基地等有条件的生产主体优先推广使用带有二维码追溯标识的电子合格证。

  开具方式——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机打。合格证开具实行两联单,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备查,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电子合格证可与追溯标识结合,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合格证所载内容信息。

  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加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立市场准入查验机制,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市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无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凡发现无合格证或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委举报。举报电话:022-88290650,88290606。     特此告知

  2020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tzl_13578/ncpzlaqjg/202004/t20200408_2136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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