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19:11:18  消息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作者:佚名

  农机鉴(鉴)函[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为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提高国推鉴定工作质量,防控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好采信检验报告审查关。2020年4月1日后受理的国推项目,承担机构应按大纲规定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如申请者申请时未提交相关报告的,承担机构应按照大纲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不具备能力或确实需要时,应按照本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分包给有能力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如确无法实施分包的,走项目终止程序。如申请者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大纲要求的,允许补充提供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承担机构应落实《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要求,严格审查采信检验报告的有效性,核实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采取措施与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拟采信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并保留确认记录。

  二、把好采信检验检测结果信息公开关。承担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采信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和报告编号等信息,采信检验报告与国推鉴定检验报告共同使用。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检验结果PDF文件中,应包含检验报告中的采信项目等有关信息。各省在试验鉴定中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也应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信息。

  三、把好实施中信息变更关。为确保发证信息正确无误,在鉴定实施时,承担机构发现企业和产品信息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应先在鉴定项目完成前按照《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实施中变更程序》进行变更,再出具鉴定报告。承担机构应加强对拖拉机等产品型号审查,不符合大纲规定的,应及时变更。

  四、把好鉴定依据关。2019年12月23日,《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等19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修改单发布实施,实施前受理的国推鉴定项目,仍按下达任务时的鉴定依据进行。大纲修改单实施后,总站受理的国推鉴定项目,鉴定依据为推广鉴定大纲和大纲修改单,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文件所涉及的鉴定依据,统一改写为大纲+修改单。

  五、把好鉴定材料归档关。2019年开始,国推鉴定任务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向承担机构发送,不再寄送纸质申请材料,由承担机构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中接收国推鉴定任务,下载申请表,不应由企业重新提供申请表,以确保项目归档的申请材料与企业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承担机构在鉴定实施中,要根据样机实际情况,与企业确认产品规格表,鉴定要按照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进行。最终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应归档。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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