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发展监测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6 18:29:53  消息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作者:佚名

  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部署安排,为做好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发展监测工作,现就我省监测点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点类型及推荐要求

  主要农业作物全程机械化监测,水稻产业由温州、绍兴、台州推荐;小麦产业由嘉兴、湖州推荐;油菜产业由杭州、金华、衢州推荐;大豆产业由宁波、丽水推荐。每个市推荐1个监测县,每个县落实1个监测点。

  农机安全事故防控监测由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丽水分别推荐1个监测县,确定1个县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个农机服务组织。

  各地推荐的主要农业作物全程机械化和农机安全事故防控监测县(点)原则上不能重复。具体推荐要求见《推荐监测点选点要求》(附件1)。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紧扣监测点选点要求,切实提高推荐质量,选推合格主体,事先告知推荐监测点采集指标和采集频率等基本情况,经主体同意后推荐。请于4月10日前将《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发展监测项目推荐监测点信息汇总表》(附件2)、《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板块监测任务申报表》(附件3)电子版报送厅农机化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联系人:厅农机化处缪细央、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李芝兰,电话:0571-86757992、86757815。

  附件:1.推荐监测点选点要求

  2.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发展监测项目推荐监测点信息汇总表

  3.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板块监测任务申报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推荐监测点选点要求

  一、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监测

  (一)监测点主体。

  农机服务组织,“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优先。

  (二)监测点资质条件。

  1.有效运行2年以上,经营效益较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

  2.拥有1000亩以上相对稳定的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耕整地、种植、田间管理、收获、干燥、秸秆处理等环节农业机械设备资源充足、齐全配套,能有效满足当地生产需求,且有一定数量的高性能机具,积极探索应用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农业生产质量效益及农机利用率较高;

  3.具备开展数据采集的人力、物力和能力,能带头开展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自觉接受有关专家的咨询指导,在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较强。

  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监测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丽水推荐1个监测县,确定1个县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个农机服务组织。其中,杭州、温州、金华、丽水推荐的应为非“平安农机”示范县;2个农机服务组织以当地各农机服务组织的作业服务面积平均值为基准,分别选取1个高于和低于基准的农机服务组织。

  附件3

  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板块监测任务申报表

  填报人:(合作社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基本情况

  任务名称

  (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合作社

  名称

  

  

  注册时间

  

  

  详细地址

  省 县

  注册资金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人员总数

  人

  基础条件

  农机总动力(千瓦)

  

  

  农机拥有总量

  (台.套)

  

  

  总农机原值

  (万元)

  

  

  平均年龄

  岁

  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

  %

  接受培训

  人数

  人次/年

  办公区域面积

  (平方米)

  

  

  机库棚

  面积

  (平方米)

  

  

  维修车间

  面积

  (平方米)

  

  

  服务能力

  经营服务的主要农作物种类及作业面积

  作物名称

  1.

  2.

  3.

  4.

  5.

  作业面积

  亩

  亩

  亩

  亩

  亩

  自有生产规模(亩)

  流转土地

  规模(亩)

  托管服务总规模(亩)

  经营服务范围涉及

  周边县乡数量

  全程托管

  环节托管

  

  

  

  

  

  

  

  

  个县 个乡 个村

  项目经历

  承担部省级项目时间及名称

  1.

  2.

  ……

  荣誉奖励

  合作社成立以来获得的荣誉或奖励:

  1.

  2.

  

  

  

  

  

  

  

  

  

  

  

  

  

  

  

  

  注:此表相关信息应与附件2-1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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